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交)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皂市*******,现住石门县皂市镇皂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3时53分许,黄**饮酒后驾驶湘JA656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路段被在此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黄**的酒精含量为24mg/100ml,黄**对此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4年7月03日,黄**首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理,2025年6月11日此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系黄**第二饮酒驾车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及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饮酒驾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