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公直(交)决字[2025]第0033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鲤鱼*******,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01月14日20时许,曹**饮酒后驾驶湘ND5373的小型汽车,经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与花溪路交叉路口被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曹**体内酒精含量96 mg/100ml,曹**随后被执勤民警带至怀化市红十字医院提取血液样本。但曹**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距此次危险驾驶,已过两年,符合两部两高《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 见》第二十条指示,作不予立案处理,处以行政处罚,经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曹**于2021年09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处罚过,曹**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曹**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不予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两部两高《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指示,现对曹**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