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樟)决字[2025]第003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现住湖南省津市市
现查明:曾**通过自己多个抖音号在抖音APP上发布关于张琳晗的不实信息,多次在公共对张琳晗进行侮辱、诽谤,曾**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曾**询问笔录 2.受害人张琳晗的询问笔录 3.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从轻处罚:1.受害人出示谅解书 2.违法行为人曾**在2025年6月3日将抖音上所有视频全部下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常德市德山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