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清)决字[2025]第0729号
被处罚人莫**,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清塘镇*******,现住湖南省道县清塘镇*******。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09时许,在湖南省道县洪家宅村委会水渠旁的地里,蒋秀凤与莫**双方因为土地问题,蒋秀凤与莫**双方先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殴打对方,双方均有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相关性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