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响)决字[2025]第016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现住菜花坪镇菜花村攸*******。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6月9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彭xx先后20余次前往株洲市石峰区株洲老光电大楼,采用蚂蚁搬家式的手法多次盗窃大楼内的物品,现查明盗窃物品如下: 一共12个塑料袋和一个显示器,12个袋子包括6个黑色塑料袋,3个红色塑料袋,3个尼龙袋,第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13把雨伞,第二个黑色塑料袋里有2个铁勺、6根单水管、9根双水管和2个水管把手,第三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1个枕头,一个蒲团(坐垫)还有一个瓷葫芦;第一个红色塑料袋里有14个大碟子、2个大碗,第二个红色塑料袋里有一套茶具和2个大碗,第三个红色塑料袋里有4个大碗、11个碗具和5个碟子,第四个红色塑料袋里有1个钵、一把菜刀和25个碟子,第五个红色塑料袋里有4个鼠标、11个乒乓球和3个菜碗,第六个红色塑料袋里有1个铁锅、3个键盘和一个插线板;第一个尼龙袋里有3个大碗和8个碟子,第二个尼龙袋里有12个玻璃杯和一套酒具(12个杯子和6个壶),第三个尼龙袋里有7个瓷碗、4把瓷勺子、1个烧壶、2个瓷杯、两只毛笔、一个架子还有12颗石头;2025年6月11日,民警前往违法行为人家中检查,再次查出黑色、白色电源线各1根,共2根,电子计算器1个、金属材质漏勺1个、各类瓷盘共计10个,2025年6月10日,违法行为人彭xx再次前往该大楼后,在大楼内被前来检查房屋的屋主发现并报警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对案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个人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到自己盗窃得来的赃物。但违法行为人彭**也多次前往案发地点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