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祁公(治)不决字[2025]第0016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现住:祁东县碧桂园小区*******。
  现查明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经过、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刀具购买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