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潇)决字[2025]第024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嫌疑人李X与嫌疑人刘XX(未到案)一同乘其从朋友处借来的电动车,骑往石鼓区演武坪第九巷福永楼附近。锁定盗窃目标后,李X将电动车停在附近二三十米远处,让刘XX在车上等待,自己用电动车前储物格内存放的一字螺丝刀捅入停在福永楼门口的黑色台羚电动车的钥匙孔内并尝试转动,一分钟后成功使电动车通。李X将被偷盗的电动车开至停车处,将该车交予刘XX驾驶,后二人一同返回共同居住的奇峰苑2期小区楼下,并将车辆停在小区内8、9栋之间。5月21日午饭后,李X再次用一字螺丝刀将被盗电瓶车启动,开至奇峰苑1期小区附近河边,将六个电瓶卸下后以75元一个的价格卖给回收旧物的流动摊贩,车架被遗弃在原地,共获利450元现金。李X自己分得250元,刘XX分得200元。李X将所获250元现金全用于抽烟、买水果、吃饭等日常开销。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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