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治)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文昌*******。
  现查明: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违法行为人肖XX私自租赁了谭XX承包的XX村老村委会为仓库,违规存放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2025年5月25日,我局民警在该仓库内查获非法储存的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657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的陈述、证人谭××的证言,扣押物品、租赁合同、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身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