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双清区佘湖社区6*******。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0时许,违法人员李X在双清XXXXXX美食城门口因矛盾纠纷与彭XX发生冲突后,李X与彭XX推搡缠抱在一起,在双方倒地后,李X起身对着倒地的彭XX的头部打了几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被害人陈述、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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