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674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
现查明:2025年05月19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徐××(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C80×××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营运性质)途径湖南省湘乡市车站南路与联盟路交叉路口被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3mg/100ml。违法行为人徐××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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