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治)决字[2025]第011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伏口*******,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伏口*******。
现查明:2024年8月至2025年6月,吴X旋在娄底市经开区涟滨办事处茅塘村李X松所经营的X宏超市内通过玩“打烟机”进行赌博,吴X旋按照1元:400分的比例在“打烟机”上扫码上分(最低充值10元,最高充值100元),赢取的分数“打烟机”再按照400分:1元的比例给吴X旋退相应市场价格的模型烟,吴X旋将赢取的模型烟再到李X松那按照模型烟品牌市场价格的90%进行兑钱。自被查获为止,吴X旋通过扫码上分88320元,在李X松处兑烟退钱62000元,共计输263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