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交)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文昌*******。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16时28分许,违法行为人肖*饮酒后驾驶湘E5Q500小型轿车在洞口县蔡锷路山门桥路段道路上行驶时被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肖*进行了吹气检测,结果为:53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经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肖*于2024年因醉驾被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达到行政处罚,肖*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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