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26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沙市*******,现住浏阳市沙市镇河背*******。
  现查明:2022年09月16日邓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25年06月05日19时45分许,邓XX再次饮酒后驾驶桂EXXXXX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浏阳市沙市镇S204线14KM+100M路段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对邓XX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1毫升每100毫克。
  以上事实有1、邓XX的陈述和申辩;2.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3.强制措施凭证;4.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 5.查获经过;6.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