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326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长安*******,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长安*******。
  现查明:2025年4月,违法行为人廖xx将名下尾号为7994的建设银行卡借给朋友王xx(未到案)接收工资,先后接收两笔转账共计3770元,第一笔现金到账后在转出时提示异常,廖xx未在意,第二笔资金到账后银行卡无法转出,廖xx前往建设银行柜台将该笔2000元取现,廖xx在明知王xx让其接收的所谓工资款为异常资金时仍继续提供名下尾号为7371的农业银行卡继续接收。经统计廖xx上述两张银行卡累计接收13070元,最后一笔进账为诈骗受害人张xx被骗的3800元,该笔转账案发后被冻结,廖xx在钱款到账后通过取现或是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全部资金12850元(廖xx认为被冻结的3800元到账户后应当支付对方,其垫付了3800元)交给王xx,廖xx从中获利24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及辩解、受害人材料、电子数据、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愿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