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286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莲塘*******,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莲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凌晨2时许,违法人员龚XX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西路XX悦眠酒店1127房,接着独自一人来到房间厕所内,拿出从微信好友小鬼处购买的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然后利用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这个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经尿样检测,依托咪酯呈阳性。另查明,违法人员龚XX于2018年8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桂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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