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和)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敖泉*******,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敖泉*******。
  现查明:2022年8月份,杜X在郴州市遇见一个外号叫“伟哥”的人,两人在吃夜宵时“伟哥”告知杜X说自己有一个可以做网贷的路子,只要杜X提供其银行卡就能进行网贷。杜X听后想要获取“伟哥”所说的网贷便答应,同时将其名下的吉林农信社银行卡(卡号:6212XXXX25468)、工商银行卡(卡号:6231XXX7484)和杜XX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5XXXX0052)、周XX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XXXX60140)等四张银行账户和银行账户取钱密码都提供给了“伟哥”,在杜X出借银行卡期间有被电信诈骗的受害人资金流入上述银行卡中。经调取上述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杜X将上述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伟哥”使用期间的入账共计285044元。
  以上事实有杜X的陈述、杜XX的证言、周XX的证言、彭X的报案材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