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龙公(刑)不决字[2025]第0058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三岔*******,现住:湖北省恩施市七里*******。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我大队接到公安部移交线索,陈宗宇名下银行卡(卡号:6212261915003412267,开户地:龙山县朝阳路工商银行)涉嫌诈骗,被害人曹丽梅于2024年12月21日向该卡转入500元涉诈资金。经核查,该卡为陈宗宇弟弟陈*(身份证号码:422801199903261430)使用,在手机上进行网络赌博,在网络赌博平台赢钱后通过陈宗宇名下银行卡提现。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陈X的陈述与申辩、陈XX证言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阳陈述的网络赌博平台的真实性,且无其他证据证实陈阳参与网络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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