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安)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法相*******。
现查明:2024年12月24日凌晨,李*伙同袁梦哲、李德燊、李如广四人骑电动车窜至法相岩街道办事处独山村8组周钟经营的东冬商店,四人通过破坏铁皮房子窗户的方式进入商店的厨房,后破坏厨房的门进入商店内部,在店内盗窃了1条和天下香烟,2条黄芙蓉王香烟, 1条蓝芙蓉王香烟、1条红芙蓉王香烟、1条长白山香烟、1条宽窄香烟共计7条香烟,一包标价25元钱的枸杞槟榔、一包标价100元钱的枸杞槟榔、 一包标价50元钱的和成天下槟榔和1700余元现金。事后,盗窃所得财物被四人分赃后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1、户籍信息,2、到案经过,3、 受害人周钟的陈述,4、进货清单截图,5、现场监控视频,6、现场照片,7、武冈市价格认定结论书,8、谅解书,9、同案人员袁梦哲、李如广、李德燊、供述与辩解,10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