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治)决字[2025]第0654号

  被处罚单位:宜章荟****,地址:,法定代表人:邢***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宜章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宜章县玉溪镇山湖海小区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荟享物业有限公司从事保安服务未向公安机关报备,并自行招录10名保安员从事小区保安服务,其中有8名保安员在未持有保安员证的情况下从事保安工作,该物业公司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为,并未能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
  以上事实有1.检查笔录;2.现场保安员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