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宝)决字[2025]第049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荷叶*******,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荷叶*******。
  现查明:你于2024年6月初伙同周某某、卢某某、卢某于桂阳县荷叶镇水源山村通过手机口的形式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因你于2024年7月22日到桂阳县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肆仟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