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34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
  现查明:   2025年6月11日早上7时许,在汝城县xxx公司上坡路段,何xx驾驶白色网约车(车牌号:湘Lxxxxxx)超车时与陈xx驾驶的男士摩托车发生剐蹭,后何xx驾车离开,陈xx认为何xx想肇事逃逸,就驾驶摩托车去追何xx,陈xx驾驶摩托车在二完小对面的加油站附近将何xx拦停,并叫何xx下车,何xx准备下车时,陈xx上前用双手推向何xx的脖子,怕其肇事逃逸想控制住他,后续双方均无过激行为,经汝城县交警大队查看,双方车辆确有发生剐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