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先)决字[2025]第0158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现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
  现查明:2023年09月28日09时许,辰溪县公安局在办理“罗建等人赌博案”的过程中发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十四组居民罗建在辰阳镇米家滩境内一民房内邀约多人通过翻“闭拾”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5千余元。根据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