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352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01日17时13分,邹X新驾驶湘FXXX小车沿岳阳县友爱路(XX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村道一交叉路口时,遇王X宇驾驶湘FXXX小车沿村道由北往南行驶,因邹X新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2024年05月28日21时34分邹X新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邹X新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现场图、执法记录仪、现场监控视频、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信息查询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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