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东)决字[2025]第0727号

  被处罚人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师部农场路18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
  现查明:韩X,男,居民身份证460200XXXXXX235515,在道县重复申报了一个姓名为韩X,身份证号为:431124XXXXXXX0312的户口,分别于2006年10月7日、2012年2月7日、2012年4月9日、2014年12月3日、2018年1月3日、2024年3月12日的时候用道县的重假户口骗领了身份证,共计骗领了六张身份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