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518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肖家*******,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肖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12时48分许,袁**驾驶一辆无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 20068)由祁阳市肖家镇方向驶往祁阳市白水镇方向,途径祁阳市肖家村镇仙泉村地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白水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初查,发现袁**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现场对袁**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62mg/100ml。后经查实,袁**于2023年02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警大队白水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在2024年02月21日到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接受处罚。袁**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的陈述材料、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网上查询结果、现场酒精呼气结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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