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18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20时许,刘XX饮酒后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一辆悬挂车牌为湘FXXXXX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着G106从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G106平江县XX镇XX村路段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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