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312号

  被处罚人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鲇鱼*******,现住湖南省华容县鲇鱼*******。
  现查明:庄XX曾于2017年5月0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6月5日20时00分,庄XX再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XXXX轮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章华镇城乡路口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2mg/100ml。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驾驶证和车辆信息查询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