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现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溪*******。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12时许,在乾州XXXX文化培训机构的教室中,违法行为人麻X瑶因送来培训的小孩子梁X一违反课堂纪律,将教学用具扔在地上,在对其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出于教育目的,麻X瑶用手拍打了其手臂和嘴部。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麻X瑶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行为是出于管教目的轻微殴打,是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麻**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