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天)决字[2025]第0166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金山镇龙泉村朱家*******,现住江西省上栗县金山*******。
现查明:2020年06月9日10时许,江西省上栗县驾驶人朱X驾驶赣J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深高速北往南XXXkm+XXXm(服务区)处,因实施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人员朱X的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