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长)决字[2025]第080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长阳*******,现住湖南省邵阳县长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0时许,胡××在邵阳县××镇七中学校大门口的山上盗窃了吴小明的家禽(鸡)6只,后胡××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违法人员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胡**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又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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