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交)决字[2025]第096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金石*******,现住隆回县金石桥镇晓*******。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20时40分许,罗**(身份证号:430524197203161198)驾驶贵HSF660 小型轿车在隆回县七江镇水源村路段被司门前交警中队民警查获。因被查获时罗**身上散发有酒味,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检测结果为29mg/100ml。经查罗**2023年10月24日21时19分许,因饮酒后驾驶湘A5Z08N小型轿车在隆回县Y005金石桥—江田隆回县Y005金江线5公里10米路段被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被查获时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罗**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第一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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