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交)决字[2025]第038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红椿镇共和村车家*******,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湘*******。
  现查明:2025年05月13日21时许,刘XX驾驶湘M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奥林新城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现场对刘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实,刘XX系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第二次醉驾交通违法查询单、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