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新)决字[2025]第0350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2025年02月26日,付X与朋友周X瑞(待查)前往江西找到“贷款”中介(待查),主动提供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907004607746)及手机,让其进行非法收款取现活动。2025年02月26日11时33分46秒,付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收到一笔来自罗敏钰的50000元钱转账后,并按照“贷款”中介的要求在银行取现。现查明付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1907004607746)关联到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办理的电信诈骗案,该笔被骗资金50000元因被佛山公安机关冻结而未取现成功。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付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提取笔录、受害人报案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罚款壹万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巴陵农村商业银行岳阳县分行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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