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481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丫江桥*******,现住湖南省攸县丫江桥*******。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12时许,攸县联星街道喜盈门范城好又多超市门口,肖健乔驾驶小车途径喜盈门范城路段与阳**母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阳**母亲受伤,阳**到交通事故现场后,因其母亲医药费一事情绪激动,便用右手打了肖健乔的右颌面部的位置一下,导致肖健乔脸部红肿,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被鉴定人肖健乔因外伤致右颌面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事发后肖健乔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