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刑)决字[2025]第0389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凌晨,李X等人在冷水滩区百业街聚众斗殴,郭XX看到李X与对方打斗后,于是帮助李X殴打对方,用手叉对方的脖子,还用脚踢对方,造成对方两人受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郭**已在永州市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十五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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