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高)决字[2025]第076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高明乡适龙*******,现住安化县高明乡适龙*******。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0时许,在安化县高明乡XX村XX村167号(龙X花家门口马路上),违法行为人胡X阳因被龙X花辱骂,便用手击打了龙X花脸部。2025年6月9日,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视听资料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胡**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