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0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长阳铺镇贯*******,现住第三中学附近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22时29分许,何某驾驶苏D7V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三中学校门口斑马线地段时与一名横过斑马线的行人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与何某互换衣服并顶替何某前往双清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在第一次接受民警询问时提供虚假证言,承认自己系驾驶员。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2.违法人唐**身份信息;3.查获经过;4.违法人唐**的陈诉与申辩;5.事故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