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不决字[2025]第0227号
违法行为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高城*******,现住:安化县东坪镇胡田*******。
现查明胡XX与谌XX系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5月29日下午,双方因感情不合引发矛盾,胡XX一气之下在安化县东坪镇滨江XX小区售楼部门口将谌XX的黑色电动车推到东坪镇XX小区后街并丢弃在河边,造成电动车轻微损伤。
2025年6月11日,胡XX与谌XX达成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车辆照片、调解协议书及胡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胡银春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且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胡银春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