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三)决字[2025]第064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毛田*******,现住岳阳县毛田镇石门*******。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周某在岳阳市××家属区的停车场内,用钢筋将受害人冯某某的车辆副驾驶车窗撬坏,在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60元。违法行为人周某对其盗窃的违法事实如实陈述。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周某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12月24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