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深)决字[2025]第0298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裕*******,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安裕*******。
现查明:2025年4月11日9时许,刘××在安乡县××××菜场内与孙××因摊位环境问题发生争执,孙××用拳头击打刘××面部,致使刘××面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孙××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孙**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乡县城关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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