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18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吴XX曾于2024年9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车被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6月10日21时许,吴XX又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着G106从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G106平江县南江镇XX村路段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42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前科记录、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合并执行行政拘留6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