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学)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九公*******,现住大祥区祭旗坡安置*******。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赵X林为牟取不当利益,将自己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1129473XXXX77)绑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邮付小助手”后,用生成的二维码给“飞机”APP上的人过账涉嫌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资金。经调查,2025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9日,赵X林共接收资金32914元,取现22400元交给上线,剩余资金被金融机构依法冻结,通过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赵X林获利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交易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肆仟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