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治)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花桥*******,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花桥*******。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违法行为人阳X华在衡南县花桥镇XX村伙同自己的兄弟、弟媳阻碍衡南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该联合执法是为了依法处置阳X华弟弟阳X华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阳X华采用手捧儿子遗像、带自己的母亲坐在阳某华商店、仓库门前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对其弟的非法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当天下午,在联合执法组的民警依法对其弟阳某华使用手铐控制后,阳X华伙同颜某香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阻碍:要求民警将阳某华的手铐打开。在被民警拒绝后,其二人采取拉扯衣服,搜口袋、拖拽、搂抱、口头威胁等方式逼迫民警打开手铐,致使嫌疑人阳某华脱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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