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765号
被处罚人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田庄乡双文*******,现住安化县田庄乡双文*******。
现查明:2025年1月6日,谌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由于2025年6月10日驾驶车牌为:湘XXXXXX小型轿车沿XX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XXXX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8mg/100ml。
以上事实有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相关查询记录、查获经过、人车合一照片、前科材料及谌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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