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19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白马*******,现住岳阳楼区白石小区
  现查明:2023年05月16日08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与云山街交叉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经查,该摩托车发动机号码为XXXXX),遂将其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车驾驶员刘XXX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后经公安内网核实,其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单、首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