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罐)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洲口*******,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洲口*******。
现查明:2021年6月25日20时50分许,冷*饮酒后驾驶湘J31P97小型普通客车被常德市汉寿县公安局处罚。2025年4月17日23时54分许,冷*再次饮酒后驾驶湘J31P97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寿县XXX出发去XX镇,行驶至汉寿县XX路XXX公园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检测结果为52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书证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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