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黄泥*******,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黄泥*******。
现查明:2025年05月27日16时许,我局交警大队白水中队民警接到122指挥中心报警称:在祁阳市黄泥塘镇信心村5组路段,有一辆二轮摩托车撞行人后驶离现场,有人受伤,请求出警。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行人易伍秀受伤,肇事者驾车驶离现场,经我局民警调取视频走访取证,初步查明祁阳市黄泥塘镇双槽门村7组村民唐**有驾驶肇事车辆的嫌疑。2025年05月28日10时50分,我局民警去往唐**家里了解情况,唐**主动承认是驾驶肇事车辆驾驶员。2025年06月03日,经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一致认定,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追究唐**交通事故逃逸责任。2025年6月4日,经衡阳市宜诚司法鉴定所对易伍秀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了检验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易伍秀:左股骨内侧髁、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唐**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及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材料、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查获经过、公安机关网上查询结果、衡阳市宜诚司法鉴定所对易伍秀人体损伤程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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