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两)决字[2025]第126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现查明:张×自2010年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5年6月10日,张×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张×拒不如实供述其近期吸毒的行为,经现场毛发检测及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毛发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毛发检测结果,张x的供述,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