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58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9时许,违法人范××在明知自己未依法取得C1或更高等级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湘J×××××号小型轿车从××市××县出发,由长张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准备前往××市××区×××镇家中。当日10时18分,违法人范××驾车行驶至长张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时,因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现场照片;3、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4、公安内网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5、公安内网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证件复印件;7.法律文书;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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