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治)决字[2025]第0753号
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
现查明:2025年6月09日,魏XX与肖XX、肖XX、刘XX、刘XX、吴XX、李XX、肖XX、王XX等人,在宁乡市龙田镇黄泥田村喻XX住宅覃XX、肖XX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10元起注、上不封顶的“投骰子”赌博,后魏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伍XX、杨XX、肖XX、肖XX、刘XX等人的陈述,魏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魏**主动到案,如实的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魏**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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